男女在恋爱时,张某曾花钱给女友徐女士买了一辆绿源牌电动车,还累计给她发微信红包近2000元。分手后,他多次向对方索要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女友告上了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徐女士退还了订婚时收的彩礼钱及金器、玉器。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张某在恋爱期间送给女友的电动车和微信红包的性质属于赠与还是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付另一方较大数额的现金或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因本案双方未办结婚登记,且没有一起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及金器、玉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至于绿源牌电动车则是原告张某在送完彩礼后,另行购买并送给被告的,恋爱过程中为表达情意而自愿赠送给被告的礼物,不属于彩礼范围。同时,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自愿发送的微信红包亦属于无条件赠与,一旦交付就转移了所有权。故对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返还电动车及微信红包的请求,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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