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起诉被告刘某、保险公司诉称,2017年,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地,被告刘某驾驶小轿车,将姜某撞伤,事发后,刘某不仅未对姜某实施救护、保护现场,反而驾车驶离现场,因刘某逃逸,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姜某多处受伤,给姜某造成较大的损失,后姜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合计20余万元。
事情的缘由是刘某开车将姜某撞伤后逃匿,姜某多处受伤。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2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姜某损失12万元,刘某赔偿姜某损失5万余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刘某下车观察了下情况,他主观认为姜某的情况不严重,所以并未理睬,开车离开现场。事故造成姜某左肱骨干骨折、预激综合症等,虽未构成伤残,但姜某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都比较长,加之姜某的收入、护理他的爱人李某的收入都比较高,所以经法院核实,此次事故给姜某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7万多元。法官寄语:因为车辆都有保险,可以按照正当程序进行理赔,切勿匆忙逃逸,因小失大。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出现交通事故在所难免,如果真的发生,切莫慌张,我们首先要救人为先,这是当务之急,关于后期赔偿问题。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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