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带律师亲办案例
行人穿越铁道死亡法院如何认定?
来源:王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1
浏览量:348

行人穿越铁道死亡法院如何认定?

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南京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死案(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26日,D3026次列车驶入南京车站21站台时,不持有当日这次列车车票的杨某,突然由22站台跃下横穿轨道线路,奔向21站台。站台值班工作人员发现后向杨某大声示警,列车值乘司机也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示警。此时杨某横穿轨道,在列车车头前努力向21站台攀爬,但未能成功爬上站台,被列车挤压致死。事后,杨某的父母提起诉讼,要求铁路部门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案情况属突发事件,无法预见并提前阻止。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且事故后的处置及时、得当,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立新(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点评:目前运行的火车,不论是高铁、动车还是普通列车,都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而铁路车站,不论是货运列车车站还是客运列车车站的火车运行区(即站台下),都属于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在上述情形下,发生铁路事故造成路外人员伤亡,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过,这两个条款都有具体的免责事由规定。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减免责任条款,一是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二是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的人受到了损害,三是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具备者,可以减轻责任或者免除责任。本案的前两个要件成立自不必论,对第三个要件,原告主张被告未尽义务,是违反常识的。铁路站方采取了安全措施,善尽警示义务,没有过错。因此,被告的行为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的要求,可以减免责任。

王带律师,广州专业律师,为您的法律权益保驾护航,

以上内容由王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带律师咨询。
王带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285好评数12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带
  • 执业律所: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70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